曲桂花、梁作民:原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社會福利院訴被告曲桂花、梁作民服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F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院(2025)遼0211民初22417號民事判決,判決如下:一、自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被告曲桂花支付原告大連市甘井子區(qū)社會福利院服務費37,444元。二、被告梁作民對被告曲桂花上述第一項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案件受理費736元(原告已預交),由被告曲桂花、梁作民共同負擔;公告費400元(原告已預付),由被告曲桂花負擔;被告負擔部分于本判決發(fā)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內給付。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來本院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公告期滿后15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及副本,上訴于遼寧省大連市中級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訴,本判決即發(fā)生法律效力。
大連市甘井子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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