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寧0104民初30939號 寧夏朗斐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蘇東潤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海斯彼德貿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寧夏森德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與被告寧夏朗斐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蘇東潤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海斯彼德貿易有限公司勞務合同糾紛一案,已審理終結,本院作出(2025)寧0104民初30939號民事判決書,判決:一、被告寧夏朗斐葡萄酒有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后五日內支付原告寧夏森德園林景觀工程有限公司勞務費373444.60元,并按照年利率3%支付2025年6月26日起至實際付款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二、被告江蘇東潤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對被告寧夏朗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尚未繳納出資95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三、被告南京海斯彼德貿易有限公司對被告寧夏朗斐葡萄酒有限公司的上述債務不能清償的部分在尚未繳納出資500萬元的范圍內承擔補充賠償責任。如果未按本判決指定的期間履行給付金錢義務,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四條之規(guī)定,加倍支付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案件受理費6925元,公告費200元,合計7125元,由被告寧夏朗斐葡萄酒有限公司、江蘇東潤投資發(fā)展集團有限公司、南京海斯彼德貿易有限公司負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現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本判決書,限你們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到本院民二庭(1100室)領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數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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