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寧0104民初2747號 張富力:本院受理原告王成霞與被告張富力民間借貸糾紛一案,作出(2026)寧0104民初2747號民事判決書,判令:一、被告張富力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nèi)償還原告王成霞借款本金10萬元,支付利息42295.89元、逾期利息9690.71元,并按照年利率3.0%支付借款本金10萬元自2025年10月31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的逾期利息;二、駁回原告王成霞的其他訴訟請求。因你下落不明,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本判決書,限你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nèi)到本院708辦公室領(lǐng)取民事判決書,逾期則視為送達。如不服本判決,可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nèi)向本院遞交上訴狀,并按對方當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數(shù)提出副本,上訴于寧夏回族自治區(qū)銀川市中級人民法院。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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