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海霞:本院受理原告王斌與被告徐海兵、李海霞承攬合同糾紛一案,因無法直接向你送達,現(xiàn)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之規(guī)定,依法向你公告送達(2026)蘇0685民初639號起訴狀副本、證據(jù)副本、開庭傳票、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轉(zhuǎn)普裁定書等文書各一份。原告的訴訟請求是:一、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門窗款項23912元。二、請求判令二被告連帶支付原告因追索債權產(chǎn)生的合理費用2000元。三、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用由二被告承擔。自本公告發(fā)出之日起經(jīng)過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的期限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并定于2026年7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李堡法庭第二法庭開庭審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判決。
江蘇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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