銀川市興慶區(qū)百育拓川藝術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張麗瓊、宋佳俊:本院受理原告王鵬訴被告銀川市興慶區(qū)百育拓川藝術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張麗瓊、宋佳俊教育培訓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請求:1.請求依法判令被告銀川市興慶區(qū)百育拓川藝術培訓學校有限公司向原告退還培訓費用6000元,并支付至實際付清之日止的違約金(自2022年1月20日至2026年2月6日,按照每日萬分之六點五計算,暫計5842元);2.判令被告張麗瓊、宋佳俊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3.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因你們下落不明,無法直接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們公告送達起訴狀副本、應訴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權利義務告知書、民事裁定書、普通程序審理方式及審判組成人員告知書、廉政監(jiān)督卡及開庭傳票。自公告之日起經過30日(涉外或涉港澳臺為滿6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的期限及舉證期限均為公告送達期滿后的15日內,并定于期滿后的第3日上午9時30分(遇法定休假日順延)在本院東三樓二號法庭公開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判決。
銀川市興慶區(qū)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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