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黑0183民初1677號 史青松:本院受理原告尚志惠鑫村鎮(zhèn)銀行有限責(zé)任公司訴被告史青松金融借款合同糾紛一案,原告要求:1.要求史青松立即給付原告借款本金16000元和欠息11336.41元(利息計算至2026年2月4日),嗣后利息按逾期年利率9.72%計算至實際給付之日止。2.要求確認原告享有被告史青松所有股金證(股金證號:220340180000010621)的優(yōu)先受償權(quán)。3.訴訟相關(guān)費用由史青松承擔(dān)。因?qū)δ銦o法采取直接送達、郵寄送達等方式送達,現(xiàn)依法向你公告送達應(yīng)訴通知書、起訴狀副本、舉證通知書及開庭傳票。自公告發(fā)出之日起30日,即視為送達。提出答辯狀和舉證期限分別為公告期滿后15日內(nèi),并定于舉證期滿后第3日上午9時(遇節(jié)假日順延)在尚志市人民法院第14法庭開庭審理,逾期將依法缺席裁判。
黑龍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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