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學者建議稿圓桌論壇在杭召開
5月9日,由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浙江立法研究院、浙江大學立法研究院聯合主辦的“《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學者建議稿圓桌論壇”在杭州召開,邀請全國專家學者共商立法大計。
開幕式上,浙江大學數字法治研究院院長孫笑俠就《人工智能法》浙大學者建議稿的“立法導向”闡述了“能—智—事適配”原則。他表示,人工智能立法首先要解決的根本矛盾是發(fā)展與安全的平衡問題,需對人工智能的全生命周期進行風險拆解。針對當前風險評估中的過度歸因以及國際上某些地區(qū)的“扼殺式監(jiān)管”現象,他提出人工智能的風險根源在于“能、智、事”三者錯配。
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特聘副研究員陸家豪主持并發(fā)布了《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學者建議稿,浙江大學光華法學院“百人計劃”研究員李汶龍介紹了建議稿的研究背景、方法與整體框架。
本次圓桌論壇分為兩個專題,包括人工智能立法的結構和基本范式研討、關鍵制度設計與治理工具的落地研討。

《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學者建議稿圓桌論壇。(受訪者供圖)
復旦大學國際問題研究院教授、全球人工智能創(chuàng)新治理中心副主任蔡翠紅指出,人工智能立法應更加注重治理鏈條的完整性和運行通暢性,在制度設計中明確分類分級規(guī)則、責任主體劃分、風險評估程序、監(jiān)管工具配置、申訴救濟渠道和法律責任機制,以提升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執(zhí)行力。同時,面對人工智能技術的快速迭代,立法應通過監(jiān)管沙盒、試點示范和動態(tài)調整機制保持必要的開放性與適應性。她還強調,中國人工智能法應具有更強的國際視野,不僅服務于國內治理,也應成為中國參與全球人工智能治理的重要制度接口,增強中國規(guī)則的國際可解釋性、可對話性和可合作性。
清華大學智庫中心助理研究員劉云認為,人工智能治理目前有五種可能的立法定位,歐盟的風險法,美國的權利法,職權法,日韓的產業(yè)促進法,關注“智能經濟新業(yè)態(tài)”的商業(yè)法。他提出應進一步明確《人工智能法》浙大版學者建議稿的基本定位,并思考如何落實國家“十五五”規(guī)劃綱要對人工智能相關問題的設想。
浙江理工大學數據法治研究院執(zhí)行院長郭兵建議,從關鍵技術、典型應用等多重維度確定立法的調整對象,避免將調整對象限定為大模型或者生成式人工智能等有限的范圍;立法框架應體現出發(fā)展與安全并重的原則理念,合理分配發(fā)展導向和安全導向的規(guī)則比重;條文設計應體現出提取公因式的特點,協調銜接好相關條文與現有的部門規(guī)章、國家標準以及倫理規(guī)范等制度規(guī)范的關系。
西南政法大學高等研究院院長鄭志峰指出,需厘清全文研發(fā)、提供、部署、使用等階段的主體統(tǒng)一性,人工智能分級分類管理中風險定義和人工智能應用場景的關系等問題。
廣東財經大學法學院教授、人工智能法研究中心主任姚志偉認為,在涉及責任設定的條款上,歸責原則與人工智能的分級分類需要進一步討論,法定連帶責任的設定應考察是否存在共同故意的基礎。
北京理工大學網絡空間國際治理研究基地主任、法學院教授洪延青提出,數據質量直接決定人工智能模型的能力邊界。因此,在人工智能立法中,數據治理早已超越企業(yè)內部合規(guī)與技術性安全的狹隘范疇,它同時深刻影響著產業(yè)創(chuàng)新活力、國家數據主權以及全球數字治理格局。這意味著,人工智能立法不能停留在簡單的安全底線思維上,而需要對數據治理更加豐富的設計:既要規(guī)范數據采集與使用的邊界,也要構建激勵高質量數據供給的機制;既要保障數據安全與個人權益,也要為產業(yè)創(chuàng)新和國際協作留出空間。這是一場從“管住”到“管好”的立法理念躍升。
中國信通院政策與經濟研究所主任工程師程瑩提出,新形勢下人工智能治理存在三個維度的重要轉向,一是智能體發(fā)展背景下從“注意力經濟”向“執(zhí)行力經濟”的治理轉向;二是AI情感能力提升背景下從安全治理向人機倫理治理的深化;三是AI感知能力提升下從虛擬空間到現實物理空間的治理轉向。本次專家建議稿有效平衡了發(fā)展和安全,積極回應了技術躍遷帶來的制度訴求。(張蓉 李汶龍)
編輯:遲明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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