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想到領了獨生子女證,村里分征地款時卻差點拿不到額外份額。海南省海口市美蘭區(qū)靈山鎮(zhèn)的陳女士怎么也想不到,其響應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舉動,卻在多年后的征地補償分配中遇到了“政策時差”難題。
獨生子女家庭在征地補償分配中,是否應當享受“增加一人份額”的獎勵?近日,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的終審判決給出明確答案,支持了陳女士的權益主張,為這場持續(xù)近一年的糾紛畫上了句號。
案件詳情:獨生子女證領取時間引發(fā)補償款領取爭議
陳女士自出生起就落戶在??谑忻捞m區(qū)靈山鎮(zhèn)某村,是土生土長的某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1989年,她兒子出生后,便響應國家“一對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政策,決定不再生育。2020年7月9日,她正式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至今未再生育二孩。
2019年12月23日,??谑腥嗣裾l(fā)布《關于海口邁雅河區(qū)域生態(tài)修復項目擬征收美蘭區(qū)靈山鎮(zhèn)集體土地補償方案的通告》,某村的部分集體土地被納入征收范圍。按照征地流程,某村民小組先后兩次制定補償款分配方案:2020年9月,按每人2.3萬元的標準發(fā)放;2024年1月,再次按每人4.6萬元的標準分配。
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陳女士和兒子順利拿到了兩次分配的基礎份額。但當她依據《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要求“增加一人份額”時,卻遭到了村民小組的拒絕。“你的證是2020年領的,國家2016年就放開二胎了,不在獎勵范圍內?!贝迕裥〗M的答復讓陳女士難以接受。
多次協(xié)商無果后,2024年9月,陳女士向??谑忻捞m區(qū)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村民小組支付兩次分配中應得的額外補償款共計6.9萬元。她認為,其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一個孩子,且領證后未再生育,理應享受政策獎勵。
法院判決:村民小組支付4.6萬元額外補償款
領證時間是否影響獎勵資格?征地補償方案確定時間是否為權益節(jié)點?法庭上,雙方圍繞核心問題展開了激烈辯論。
某村村民小組認為,陳女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領取于2020年,而國家在2016年就已經全面放開二胎政策,此時已不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所以陳女士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相關強制性規(guī)定,不應享受增加一人份額的征地補償款。同時,涉案征地補償方案公告形成時間是2019年12月23日,當時陳女士還未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按照規(guī)定也不應該享有該權益。此外,村民小組土地款分配方案是經過村民民主決議制定的,符合村民自治原則,對全體村民都有約束力,其中關于不給陳女士增加份額的內容是合法有效的。
陳女士辯稱,《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并沒有規(guī)定只有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才能享受獎勵,只要是在該期間自愿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并且領取了證件,就有權享受獎勵。同時,《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也明確了相關條件,自己完全符合,理應獲得增加一人份額的征地補償款。而村民小組分配方案中拒絕支付的內容,因侵害了她的合法權益,違反法律規(guī)定,該部分內容無效。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具備某村民小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且其符合獨生子女獎勵條件。但2020年9月的2.3萬元補償款主張,因自2020年9月6日起算已過3年訴訟時效,且無中斷、中止情形,故不予支持。最終判決村民小組支付2024年分配的4.6萬元額外補償款。
某村民小組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海口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陳女士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只生育一個子女,雖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二胎政策實施之后,但相關法律法規(guī)并未對領取證件的時間作出限制,一審法院判決并無不當,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律師說法:不能因形式瑕疵否定實質權益
針對此類案件涉及的法律問題,海南昌宇律師事務所律師劉瑾作出了相關解讀。
劉瑾表示,判斷獨生子女家庭是否能在征地補償分配中享受增加一人份額的權益,主要看幾個關鍵條件:首先,當事人要具有相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其次,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愿終生只生育一個子女;再次,在征地補償款分配時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最后,在分配時沒有生育二孩?!爸灰獫M足這些條件,就有權享受相應的獎勵。法律保護的是‘響應政策只生一個孩子’的行為,領證只是權益確認的形式,不能因形式瑕疵否定實質權益?!眲㈣硎尽?/p>
關于村民自治與法律規(guī)定的關系,劉瑾表示,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村民自治方案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海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關于獨生子女獎勵的規(guī)定屬于強制性規(guī)范,任何集體經濟組織的內部規(guī)定都不能與之沖突。她進一步解釋,即使分配方案經過民主程序,若內容侵害成員合法權益,法院仍可認定該部分無效,“民主決議不是‘免責金牌’,必須在法律框架內行使自治權。”
“陳女士的案件以及類似的案例都表明,在征地補償分配中,獨生子女家庭的合法權益應當得到尊重和保障。法律法規(guī)對相關權益的規(guī)定是明確的,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能以各種理由侵害這些合法權益,這既體現了對響應國家政策行為的認可,也維護了法律的公平與正義?!眲㈣€提醒,當事人要注意訴訟時效問題,征地補償款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在權益受到侵害后,要及時通過合法途徑主張權利,避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喪失勝訴權。
對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劉瑾還建議,在制定征地補償分配方案時,可提前與鄉(xiāng)鎮(zhèn)司法所、計生部門溝通,對涉及獨生子女獎勵、外嫁女權益等敏感條款進行合法性審查,從源頭減少糾紛,“民主程序重要,但內容合法更重要,兩者缺一不可。”
(2025年7月30日《法治時報》記者 麥文耀)
編輯:吳攀